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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紅包戰爭】

過年結束的同時除了思念假期之外,是否也在想著那些被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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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紅包戰爭】

過年結束的同時除了思念假期之外,是否也在想著那些被爸媽收走的紅包呢?想必許多人都有著一回家就被使個眼色、然後交出所有壓歲錢給家長的經驗。那爸媽徵收紅包這件事,到底合不合法?又如果收走了,爸媽能怎麼使用呢?

🎸紅包在法律上是什麼?

紅包很多時候都會有(結婚等等),過年的紅包是壓歲錢,象徵著長輩對晚輩的祝福,也有護身符的意涵,透過贈與紅包,希望孩子在新的一年裡健康平安。

而民法規定,未成年子女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,屬於「特有財產」,父母是可以管理的,紅包就屬於這一類;另一種情況,比方說未成年子女自己打工的薪水、花錢買(有償取得)的東西,叫做「非特有財產」,是孩子自己就能夠管理的財產。

🎸為了你好,就可以花嗎?

民法規定了父母可以使用子女的特有財產,但也不是可以隨便用,有一個很重要前提──「非為子女『利益』,不得『處分』」。這裡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,第一是『處分』,第二則是『利益』。

關於第一個問題,法院在判決中認為:「『處分』應該皆採最廣義解釋,不以法律上處分為限,尚包含事實上處分」也就是說即使不幫他花掉,只是存入非小孩(例如父母自己)的帳戶,也算是一種處分。(103年台上2650號判決)。

再來,『利益』的解釋實務上並沒有那麼明確的標準,所以容易變成法官個案判斷,但常見的作法是要父母能夠證明處分行為對於小孩有必要(像是為了繳學費),否則也不能夠擅自拿去買賣、投資或抵押。

🎸如果亂花,會怎樣?

最後還有一個問題,民法只說「不得處分」,也就是父母不能亂處理紅包錢,卻沒說如果亂花的效果是什麼?

這個問題是在處理未成年子女保護與其他人的交易安全的平衡,如果一律有效那麼就無法保障小孩紅包錢;但如果一律無效,以後大家買賣東西就要注意這個東西是不是小孩子的,這真的強人所難。

我們認為可以分成幾種狀況討論:

第一種,爸媽「為」小孩利益使用,這種情況可以用「有權代理」處理,行為合法也有效。

第二種,爸媽「不為」小孩利益使用,而且和商家交易的時候,也「沒說」自己花的是紅包錢,這種狀況是最常見的,這種時候我們會當作爸媽是拿自己的錢跟跟商家成立交易關係,自掏腰包,當然後小孩的紅包錢毫無干係。

第三種,爸媽「不為」小孩利益使用,而且「有說」自己花的是紅包錢,這種狀況是極少的,畢竟會爸媽大張旗鼓的說我花孩子的紅包錢的情況並不多,而在這種狀況下我們認為應該將法律規定「不得處分」的效果解釋成無效,而且在這個情況下商家是知情的,所以對交易無效對商家的傷害也相對較小。

總結來說,父母要處理小孩的紅包法律上可以被接受的,但是有兩個方面的建議,首先是可以幫小孩開設帳戶,不要因為方便所以就把錢存到自己帳戶中;再來使用上請花在必要的地方,除了學費,像是或與小孩有關的家庭支出,小心點處理總是沒錯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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